从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区域中心控股集团在中国境内开始正式接受年满 13 周岁中国公民作为美国投资移民 EB-5 项目的主申请人。此项决定在正式作出之前已经规划酝酿了两个月时间,多位美国移民法,公司法,证券法律师参与了研讨,反复论证了美国相关法律对此的规定,中国的民法及合同法律师也对该年龄段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签约的合法性进行了充分的确认。经美国移民局审批团队确认无误后,区域中心控股集团下属的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和美利坚庄园区域中心首先在中国市场正式推出此项新政策。
孩子只有13 岁,父母又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或者不愿意移民,孩子还有申请 EB-5 移民美国的机会吗?
这在以往,绝大部分美国移民律师的答案往往是模棱两可的。美国移民法(INA)确实没有规定主申请人的最低年龄,不过宏达移民顾问提醒大家,一旦年龄低于 18 岁,如何能保证申请人具备法定的行为能力就是个小小的课题。美国的投资移民是由美国移民法(INA),各州公司法,证券法甚至投资人签约国民法和公司法的复杂法律框架共同规范的,没有所有相关法律领域的专家们共同操盘和美国移民局的确认,普通移民律师大多不敢轻易鼓励年龄未满 18 岁人士以主申请人名义签约。
美国移民局负责人早先在一次相关利益方电话会议上(StakeholderMeeting)回答投资移民是否有最低年龄限制时,已经提出“移民法对申请人没有最低年龄限制,但(主)申请人必须按当地法律具备签约所须的民事行为能力并能有效参与公司管理”。原文如下:“While there is nominimum age requirement directly under the INA,theinvestor must establishcompetency in either the country or state ofresidencewhen signing contracts,agreements and other documents relating totheinvestment. Further, the investormust also establish that he or she iscompetentto engage in the management ofthe enterprise”
以上这段话的含义虽然并不难理解,但能通过有针对性的签约条款处理好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签约和从事管理的法律有效性,并且在移民局和证监会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下提供完整和系统的法律解释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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